忻州市出台《忻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近日,我市出台《忻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忻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运营、配租和退出管理工作。
《办法》分为总则、建设管理、运营管理、档案与信息管理、附则五部分,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市房产服务中心负责忻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运营、配租和退出管理工作,市发改、监察、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无自有住房的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和持有居住证人员出租,满足其自住需求的中小套型住房。其中,无自有住房新就业人员是指新就业大学生、机关事业单位新招录人员、机关企事业单位按规定引进的技术人员、退出现役不满5年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就业城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1年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以及户籍地在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外建制镇政府所在地,进入城区规划区内从事非农产业劳动6个月及以上,常住地在城区,以非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的退役军人。持有居住证人员是指公安部门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向无忻州市忻府区户籍,办理了居住证的人员。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分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收入高于低收入标准条件但低于中等偏下收入标准条件的家庭三类标准,分别为每月每平方米1元、4.5元、3元,无自有住房的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持有居住证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保障的其他人员,租金标准按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标准执行,市价格主管部门将定期对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申请人需向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房产服务中心将遵循程序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的原则,采取摇号、抽签等方法确定配租顺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房产服务中心与配租对象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采取集中建设和分散配建相结合,政府组织建设和社会组织建设相结合,政府投资购买、改建、扩建和企业投资购买、改建、扩建相结合等模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新建、改建、配建、收购和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采取多渠道筹集资金,包括国家和省专项补助资金,市、县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贷款,债券,企业自筹资金等,住房建设标准不得低于现行的建设技术标准,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办法》还规定了优先轮候条件、租金减免政策、住房调换和退出机制等,确保公共租赁住房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对于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包括责令退出住房、追缴租金等,以确保公共租赁住房资源的公正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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