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及时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市财政局高度重视,成立疫情防控领导组,认真落实上级部门文件精神,并积极安排专项资金,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的及时落实到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发挥在疫情防治工作中统筹协调作用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市财政局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制订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成立了以局党组书记、局长赵志伟任组长、其他党组成员及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疫情防控领导组及办公室,研究和解决财政部门在防控工作中的问题。

  二、及时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发挥在疫情防治工作中的指导作用

  1.会同市医疗保障局以忻医保电〔2020〕1号转发了《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会同市医疗保障局、市卫健委以忻医保电〔2020〕2号转发了《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对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以及按卫生健康部门诊疗方案确定的疑似患者医疗费用,要求实施综合保障。

  2.会同市医疗保障局、市税务局以忻医保电〔2020〕3号转发了《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税务局关于优化医疗保障经办服务 推动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医疗保障经办工作,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助。

  3.市会同市卫健委以忻财社〔2020〕9号转发了《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紧急通知》,对患者救治费用、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采购所需经费、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性经费明确了分担政策。

  4.会同市人社局、市卫健委以忻人社函〔2020〕4号转发了《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做好防疫相关人员发生感染或工伤事故后的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工作。

  5.以忻财购〔2020〕2号文转发《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的通知》(晋财购〔2020〕3号),对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6.以忻财购〔2020〕3号文及时转发了《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流行期间开展政府采购现场开评标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晋财购〔2020〕4号),对非必须采购项目,暂停或延期开展政府采购开评标活动——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春节前已安排的十场开评标项目中的八场通知暂停,二项为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综合大楼招标项目暂时保留。

  7.转发了《山西省财政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财政票据管理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晋财综〔2020〕6号),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暂停现场办理财政票据;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性事业单位,财政票据管理机构应主动与接受捐赠单位联系,及时汇集和研究解决其开具财政捐赠票据中出现的难点和堵点问题,依法保证其财政捐赠票据的及时供给;要做好财政电子化管理系统的运维和保障工作,实行全天候值班制度。

  8. 转发了《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疫情防控所需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标准执行零收费的通知》(晋发改收费发〔2020〕24号),要求在疫情防控应急响应期内,对我省申请人按照国家标准生产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医用防护服、医用隔离(防护)眼罩所涉及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其注册费收费标准一律执行零收费。

  9. 会同市人社局、市税务局以忻人社函〔2020〕8号转发了《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明确全省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2020年一季度社会保险费可以延迟缴纳,之后根据疫情情况再做调整。具体内容为:2020年1至3月份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可以延迟三个月补缴,即:从4月份开始要缴纳本月并补缴1月份社会保险费,依此类推,6月份完成延期补缴手续。延迟缴费期内,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不征收滞纳金。

  三、积极筹措安排资金, 发挥在疫情防治工作中的保障作用

  1.统筹安排财政预算,保障疫情防控需要。针对当前疫情形势,各级财政部门积极调整支出结构,确保疫情防控资金的落实。截止2020年2月18日统计,共安排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资金10181.6万元,其中:中央、省补助资金2215.63万元、市级补助资金2669.97万元、县级补助资金安排5296万元。

  2.实施有效融资,支持疫情防控需要。由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定忻州汇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或由其确定所属企业)作为融资(借款)主体,拟为市人民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向国开行山西省分行分别融资8000万元、2000万元,专项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中的医疗救助、物资采购、应急设备采购等,确保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需要(在申报过程中,国开行接人行通知暂停)。

  下一步,我局将根据疫情防控需要,保障防控防治专项经费及时足额到位。要充分发挥联防联控机制作用,确保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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