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清明节期间全面禁止野外祭祀用火、增强安全意识、切实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 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好《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明期间全面禁止野外祭祀用火、增强安全意识、切实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决定》,进一步规范野外祭祀用火行为,有效保护林草资源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做好野外祭祀用火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站位,认清形势
当前正值春耕生产和清明时节,森林防火形势异常严峻。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决策部署要求,以五台山森林火情为镜鉴,强化责任意识,克服麻痹思想,积极履行森林防火职责,切实做好野外祭祀用火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要坚持两日调度,落实十二条措施,严禁一切野外祭祀用火,疫情期间暂停清明节现场祭扫,特别是春耕生产严禁烧荒爎堰、焚烧秸秆,确保护林防火万无一失。
党员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做“告别陋习,文明祭祀”的带头人,用实际行动引领和带动身边群众,切实营造安全、文明、有序的良好祭扫氛围。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逐条抓好落实,把森林防火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切实落实部门分工负责制,确保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人。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野外祭祀用火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野外祭祀用火的日常监督管理,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三、严格执法,法治保障
各级各部门应健全执法管理体制,加强行政执法力度,明确执法责任主体,落实执法管理职责,确保防火网格化监督全覆盖,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清明节期间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严禁销售冥币等物品,全面禁止城镇街道祭祀用火,禁止在城乡道路、广场、居民区、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焚烧纸钱、冥币、香烛等祭祀用品。
规划和自然资源(林业)部门负责森林防火区的野外祭祀用火监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区内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祭祀用火监督管理;民政部门应加强殡葬机构管理和祭扫服务;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加强资金保障;公安部门对妨碍防火工作人员正常管理,侮辱、殴打管理人员的,依法予以惩处。农业农村、市场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应急管理、教育、财政、交通、公路、电力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外祭祀用火管理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野外违规用火行为,积极开展各自区域火灾隐患排查活动,隐患排查要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不留盲区,确保漏洞得到及时堵塞,隐患得到及时消除。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各级各部门应当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政务新媒体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普及野外祭祀用火安全和森林防火专业知识,引导公民增强绿色祭祀、绿色殡葬意识,养成安全、文明的殡葬、祭祀习惯,学校应当开展野外祭祀用火安全和森林防火专题教育,家庭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消防安全教育。要坚持把宣传教育作为森林防火工作的第一道防线,在林区、山边,增加防火警示标志和宣传标语,采取多种措施,努力营造文明祭祀的社会舆论氛围,不断拓展防火宣传教育的广度和深度,利用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发挥案件的警示和震慑作用,提高公民的防火意识。
五、强化督查,严肃追责
各级各部门应当依法在重要路口设立防火检查站,对进入禁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重点地段、重点区域设置巡山、护山专业巡逻队,做好巡查。各级各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加强督促检查,信息及时上报,做到政令畅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安排部署,亲自督促落实,对落实野外祭祀用火管理责任不力的单位与个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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