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5年道路建设工程涉及土地、建(构)筑物及附着物征收的通告
2015年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城市建设管理提升年”道路建设工程是按照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目前,已取得项目计划批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已依法公开征求意见,征收补偿费用已足额到位,专户存储。市政府决定对“城市建设管理提升年”道路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所涉及的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及其地上的建(构)筑物和附属物进行征收,现将征收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项目情况(2015年忻州城区新建、改造道路一期):
1、云中东路:三角道至光明街,全长
2、气象北巷:建设路至七一路,全长810 米,宽15 米。
3、长征后街:建设路至长征西街北巷,全长
4、师院西巷:团结街至和平街,全长600 米,宽10 米。
5、新建路:和平街至长征街,全长1300 米,宽30 米。
6、雁门大道东延:云中路至铁路段,全长350 米,宽70 米。
7、团结东街北巷:团结东街至雁门大道,全长
8、花园街:七一路至新建路,全长630 米,宽20 米。
9、学府街:七一路至新建路,全长560 米,宽20 米。
10、轧钢厂居民小巷:全长140 米。
11、收容站南巷:全长200 米。
12、益民市场:新建路至云中路,全长310 米。
13、砖瓦厂居民区小巷:全长1000 米。
14、九原新村南巷:全长120 米。
二、征收内容:
项目涉及的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及其地上的建(构)筑物及附属物。
三、征收主体:
忻州市忻府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四、补偿办法:
(一)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按《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忻政发〔2013〕35 号)执行。
(二)集体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的征收按《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13〕22 号)、《忻州市区土地征收供应管理办法(暂行)》(忻政发〔2012〕2 号)、《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用市区集体土地有关补偿问题的意见》(忻政办发〔2015〕1 号)、《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 年忻州城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忻政办发〔2013〕28 号)及其它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附着物的补偿按调整后的《忻州市“7451”工程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及临时用地各项费用收取标准》及其它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违法建筑处置按《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依法整顿市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规定(试行)的通知》(忻政办发〔2012〕7 号)执行。
五、征收时间:
六、其它事项:
(一)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
(二)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或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征收部门拟定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对决定逾期拒不执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通告涉及道路红线内及红线外15 米内,一切在建项目全部停止。红线外15 米内的建设项目需继续建设的,到市规划局用地科重新办理备案手续。严禁一切非法、违法建设。任何组织和个人若发现本次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有违反政策规定行为的,都有权向忻府区人民政府,市、区监察局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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