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冬以来,为认真做好社会救助工作,严格落实党和政府的各项救助政策,我市民政系统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超前谋划,多措并举,多方筹集资金,加强资金监管,确保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受灾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等及时发放到位,以实实在在的举措关心困难群众冷暖,构建起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安全网,保障困难群众温暖过冬、幸福过节。

  全面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从2021年1月1日起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平均每人每月提高2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平均达到每人每年5018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平均达到每人每月534元,城市特困人员每人每月提高176元,农村特困人员每人每月提高26元。基本生活标准农村集中供养对象达到每人每年8099元,分散供养对象达到每人每年6529元;城市集中供养对象达到每人每年9900元,分散供养对象达到每人每年8330元。

  认真摸清困难群众需求。各县(市、区)安排专人进村入户对城乡低保家庭、特困供养对象、因疫因灾困难户、重特大疾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进行了全面摸排,了解困难群众家庭基本情况,摸清和掌握困难群众是否存在缺粮、缺御寒物资、缺其他生活必需品和因伤病需救助等情况,及时制定帮扶措施,尽快明确救助对象,建立救助台账,做到情况准确、不重不漏。截至目前,全市纳入农村低保153324户191138人,纳入城市低保25235户40441人。全市纳入农村特困供养23393人,纳入城市特困供养269人,其中集中供养2003人。全市共发放农村低保金82694.8万元、城市低保金21443.2万元、农村特困供养金18488.7万元、城市特困供养金222.6万元、临时救助金5473.9万元,累计发放各类社会救助资金128323.2万元。

  重点关注特殊困难群体。及时发放困难救助资金,积极采取“先行救助”方式,加大开展急难型救助力度。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救助;认真排查留守病残老人及留守儿童冬春生活和安全温暖过冬过节可能存在的隐患,使其饮食、取暖、医疗等得到保障,确保困难群众安全温暖过冬过节。

  完善基本生活救助制度。对低收入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以及重病患者,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健全完善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全面落实县、乡两级审批有关规定,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实施“先行救助”;救助金额在乡镇(街道)审批额度内的,由乡镇(街道)直接给予救助。对于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临时救助标准实行城乡统筹,按照审核审批程序办理。截至目前,共下拨临时救助备用金1301.5万元。

  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工作。将困难群众急难救助纳入突发公共事件有关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期社会救助政策措施和紧急救助程序。把因突发公共事件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对受影响严重的地区人员发放临时生活补贴。截至目前,全市摸排出因灾生活困难群众3612人,实施临时救助108人,其中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53人,其他对象55人。共发放棉大衣1200件、棉被700条,发放临时救助资金28.94万元。

  积极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捐款活动。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困难群众安全越冬的工作要求,进一步缓解困难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温暖过冬过节,我市积极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捐款活动。截至目前,全市共接收捐款347.1万元,走访慰问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4754人次,支出慰问金约175.7万元。

  严格落实监督问责机制。强化御寒物资及资金监管力度,严格执行行政问责制度,因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加强社会舆论引导,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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