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务院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六部门《关于共同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晋经普办字〔2023〕3号
各市经济普查办公室、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统计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税务局:
现将《国务院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民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统计局关于共同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经普办字〔2023〕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共山西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西省民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9日
国务院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民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统计局
关于共同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经普办字〔20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济普查办公室、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厅(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统计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要求,2023年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为共同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全面调查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摸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掌握国民经济行业间经济联系,客观反映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创新驱动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为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治理、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为民普查,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反映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二、主要任务
(一)提供行政资料。
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确定的职责分工,及时向经济普查办公室提供行政资料。
1.时间要求和名录范围。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于2023年7月15日前,以文本文件方式(或其他双方认可的形式),向同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截至2023年6月底本部门审批或登记的各类单位资料;于2024年1月15日前,提供2023年7月至12月审批或登记的单位增减变动资料。不掌握全省(区、市)资料的省级机构编制部门应组织本地区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分别向同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相关资料。
民政部于2023年7月15日前,以文本文件方式(或其他双方认可的形式),向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提供截至2023年6月底本部门审批、登记或备案的全国各类单位资料;于2024年1月15日前,提供2023年7月至12月审批、登记或备案的单位增减变动资料。各省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同级经济普查机构的需要,补充提供本省(区、市)单位名录资料。因机构改革导致行政管理权限变更的,要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资料提供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于2023年7月15日前,以文本文件方式(或其他双方认可的形式),向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提供截至2023年6月底本部门掌握的全国所有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名录资料和相关纳税信息;于2024年1月15日前,提供2023年7月至12月登记的增减变动资料。各省级税务部门要根据同级经济普查机构的需要,补充提供本省(区、市)单位名录资料和相关纳税信息。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继续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市场主体信息交换协同应用合作备忘录》要求向国家统计局共享本部门审批或登记的全国各类单位资料;于2023年7月15日前,以文本文件方式(或其他双方认可的形式),向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提供截至2023年6月底本部门记录的异常名录、严重失信企业名录和2022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资料,以及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服务中心掌握的全国各类单位行政登记资料;于2024年1月15日前,提供2023年7月至12月记录的增减变动资料。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继续按照“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要求向同级统计机构共享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资料、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企业名录资料、年报资料。
2.主要内容。
各相关部门提供资料的主要指标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详细地址、区划代码、联系电话、成立日期、主要业务活动及行业代码等(详见附表)。各地可根据本地情况,适当扩充所提供资料内容。
请各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按相应密级文件的交换方式提供含有涉密信息的行政资料。
(二)共同组织单位清查。
单位清查作为经济普查的重要基础,是准确确定普查对象及其报表填报范围,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实施的关键环节。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将以各部门提供的资料为依据,结合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信息,会同各有关部门于2023年7月至11月共同开展单位清查工作。
各级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按照同级经济普查机构的要求,组织本部门各级熟悉统计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深度参与同级经济普查机构组织的对各类单位的入户清查、单位核实和认定、查疑补漏工作,协助做好清查宣传等工作;会同经济普查机构分析和认定单位清查结果。在单位清查取得阶段性成果后,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将与部门资料比对存在差异的清查单位名单提交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认真组织核实确认,并在1个月内向经济普查机构反馈核实结果。
(三)开展普查登记。
2024年,地方经济普查机构将以单位清查结果为依据,结合各部门提供的2023年7月至12月单位增减变动资料,开展普查登记工作。
各级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助同级经济普查机构做好普查登记宣传、单位查找、入户登记、结果分析等工作。
普查数据公布前,市场监管等部门会同经济普查机构进行分析确认,对行政资料和普查结果的差异情况做好数据解读。
三、有关要求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部门监管和服务平台,对普查工作进行宣传动员,让广大普查对象和社会公众充分了解普查工作,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参加普查,努力解决好“入户难”的问题,为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工作创造良好氛围。
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认真做好行政资料的提供、单位清查、普查登记和分析应用等工作。严格遵守《统计法》的规定,严禁将普查资料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数据的行为。对在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等行为,依法依纪予以处理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可信。
国务院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民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统计局
2023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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