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忻州市电动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忻州市电动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切实加强我市电动车管理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严格执行条例 

  根据《条例》规定,我市电动车管理目标任务是:从2018年5月1日起,所有上道路行驶的二、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要实行登记管理,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驾驶人要取得相应的驾驶证;到2023年,对条例实施前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全部淘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一律不得上路行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工作任务,并细化分解,保证按期完成。市直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要求,各司其职,保证做好各自工作,实现我市电动车管理目标任务。 

  二、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职责 

  电动车管理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动车监督管理工作,及时通报电动车管理情况,做到情报共享、信息互通,加强协作配合,推行联合执法,真正形成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局面。 

  宣传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通过开辟公益宣传教育专栏,对电动车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进行公益宣传,对电动车管理整治活动定期进行专题报道,对电动车不文明交通安全行为进行曝光。 

  工信部门负责对电动车产品进行审核,对照新国标,加快更新推进我市电动自行车的登记目录品牌、车型的第二、三批次公告,及时将《忻州市电动车登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通报其他部门并对社会进行公告。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电动车生产商、销售商进行监督检查,对照《目录》,对发现的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车应当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负责监督电动车销售商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准予登记的电动车产品名录、登记购车人的信息、建立销售台账。负责对电动车维修商的资质审查。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电动车维修商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电动车维修商遵守行业规则,确保维修过程中不改变车辆的外形特征与技术参数。 

  公安交管部门负责研发计算机登记系统,建立电动车登记数据库。负责对电动车办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负责发放电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实行备案登记并发放过渡期专用号牌。负责对邮政、快递、环卫等专用三轮电动车的查验工作。负责对D、C3驾驶证申领的组织考试。负责对电动车的道路通行进行管理。负责设立交通安全培训教育室,对电动车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负责电动车的淘汰报废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报废电动车的回收工作。负责监督电动车销售商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超标电动车。负责监督电动车销售、维修商提供电动车废旧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建立台账,并将收集的废旧电池交由生产商回收利用或者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理。 

  公安部门负责对拒绝、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电动车管理公务或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有关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改部门负责电动车牌证和工本费收费项目的立项审批。 

  财政部门负责电动车登记上牌等相关工作的经费保障工作。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有效到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专人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完善工作措施,统一部署,协调推进,确保经费保障和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完成3年内对在用不符合新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淘汰和5年内对在用不符合新旧标准的电动二、三、四轮车淘汰的目标任务。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好监督管理职责,立即开展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工作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同时加强协作沟通,确保监管长效有力。 

  各级各部门在贯彻落实《条例》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发现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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