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发生以来,为应对经济压力,我们采取稳住财政收入、加力争取上级资金、控制一般性支出等有力措施扎实做好“六稳”坚决落实“六保”任务,统筹财力保障基本民生和基层运转各项支出,经济社会实现平稳健康发展。

  一、明确目标狠抓落实,做好财政收支工作

  尤其是今年疫情发生以来,全市各级财政部门积极主动作为,积极落实省委提出的“四为四高两同步”和市委市政府制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用有限的财力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切实抓实抓细各项财政工作,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发挥起经济社会的“稳定器”作用。截止目前,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完成43.34亿元,同比下降12.9%,减收6.42亿元。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执行156.66亿元,为预算的44.46%,支出进度高于全省平均2.6个百分点,同比增长0.78%,增支1.21亿元。

  二、落实就业补贴政策,保障居民就业稳定

  一是统筹用好就业补助资金。截止目前,共安排就业专项资金11379万元,其中:中央资金10842万元,省级资金487万元,市级资金50万元(预算安排)。分配市本级就业专项资金2034万元。二是“援企稳岗”补贴政策落实到位。疫情发生以来,市财政局与人社部门对接,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和社会保险费减免工作。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按照上年度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实施缴费稳岗返还。通过审核,截止目前,全市已为233户企业发放稳岗补贴1280万元,惠及职工34683人,其中,为3个深度贫困县的19户企业返还84.7万元,惠及2645人。另有18户企业申请稳岗补贴,正在审核中。加大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力度,从2月份开始执行,三项社保费共可减免5.8862亿元(其中养老保险3090户,5.42亿元;失业保险731户,662万元;工伤保险2943户,4000余万元)。

  三、强化扶贫资金管理,切实保障改善民生

  今年以来,市财政局主动对标对表,聚焦薄弱环节,把好“三关”,全面加强扶贫资金监管。一是把好扶贫资金入口关。要求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在编制年初扶贫项目资金预算时,科学合理测算扶贫资金需求,设定好扶贫资金绩效目标。二是把好扶贫资金执行关。建立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监控机制,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定期对预算和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三是把好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关。积极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开展了绩效自评。

  截止目前,2020年市级年初预算安排专项扶贫资金11000万元,较2019年增加1000万元,增幅10%。县级专项扶贫资金年初预算安排65740万元,较2019年增加3477.03万元,增幅5.58%,为完成当年脱贫攻坚任务提供了资金保障。截至目前,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已全部下达11000万元,预算执行率达100%。

  四、助力企业纾困解难,保障市场主体运行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总体防控工作,支持中小微企业保经营、渡难关,对承租行政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独资、全资)、省级文化、监狱、戒毒、金融类企业(国有独资、全资)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2-3月份房租,鼓励事业单位控股、参股企业和省级文化、监狱、戒毒、金融类控股、参股企业参照执行。具体免租流程由承租方向出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资料包括承租方申请书、承租方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租赁合同。出租单位按照上述资料自行核准,并留存必要的档案资料备查,同时报主管部门备案。承租省级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省级文化、监狱、戒毒、金融类企业房产的,由承租方向出租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由企业自行核准,充分发挥国有资产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平稳健康发展方面的作用。

  五、兜牢兜实“三保”底线,确保基层正常运行

  树牢过紧日子思想,将“紧日子”思想作为践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具体实践,大力压减会议费、差旅费、劳务费等一般性支出,从严控制“三公”经费。节省下来的资金优先用于重点支出领域。

  按照“县级为主、市级帮扶、省级兜底”的原则,坚持把“三保”支出放在财政支出顺序的首要位置,确保国家制定的工资、民生等政策落实到位,省财政厅建立了对县级“三保”预算审核、执行监控和应急处置全过程的管理机制,对“三保”支出较为困难的县区,省财政将通过加快库款调度、加大转移支付等措施给予重点帮扶支持。市财政将积极配合省财政厅对县级“三保”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帮助县级政府守好“三保”支出底线。

  六、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

  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积极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提前预防和及时纠正偏差,防止财政资金损失浪费。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和应用机制,对绩效好的政策和项目原则上优先保障,对绩效一般的政策和项目要督促改进,对交叉重复和碎片化的政策和项目予以调整,对低效无效资金一律消减或取消,对长期沉淀的资金一律收回并按照有关规定统筹用于亟需支持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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